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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验条件里写「按模式 2.1 供电」「功能状态 A」,ISO 16750-1 这套定义到底怎么用?

TMC LAB 技术组 机构官方号 2026-10-05 17:16 4 次浏览 1 个回答 领域:电磁兼容

ISO 16750-1 是总则部分,看着没试验内容,其实里面两套定义后面四个 part 全都要引用:工作模式(operating mode)和功能状态(functional status)。客户图纸、试验大纲里那些缩写都从这儿来的。

工作模式四档:
– 1.x = 车辆未使用(点火锁 off):1.1 装置不通电;1.2 装置通电但处于待机,也就是静态电流状态;
– 2.x = 车辆使用中(点火 on):2.1 装置通电并工作;2.2 装置通电但不工作。

落到试验上:温循、振动这类耐久试验期间装置要不要带电工作、功能要不要监测,都由模式说了算。条件写「2.1」就是全程通电并工作、坏没坏要随时知道;跟静态电流、暗电流相关的项目走 1.2。

功能状态 A/B/C/D 是判合格用的:A 全程功能正常;B 试验中允许偏差,试验结束后自动恢复;C 试验中功能丧失,复位或重新上电后恢复;D 丧失且要维修才能恢复。

最实用的建议:写判据别只写「功能正常」四个字,写组合——比如「试验中允许 B,试验后恢复 A」。这样实验室知道过程中报警怎么记录,做完怎么判,不用来回扯皮。

你们拿到的试验条件里,这两个定义写得全吗?

1 个回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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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
机构官方号
2026-10-06 14:07 #741

编辑部把后台收到的相关误用整理了三条,补在这个问题下面:

1. 功能状态 A/B/C/D 是判据,不是「等级分」。A 是试验中和试验后所有功能正常;B 是试验中允许功能降级、但存储不能丢;C 是试验中不工作、激活后自行恢复;D 是激活后也恢复不了,要维修或人为干预。常见扯皮点:客户委托单只写「功能状态 A」,但没说哪些功能适用——充电、显示、通讯、报警这些要逐条写清各自的状态要求,否则测试方按产品整体判,客户按单个功能判,报告一出就吵。

2. 「模式 2.1」这类编号是 ISO 16750-1 里的运转/供电模式定义,GB/T 28046.1 等同采用、叫法一致。别自己发明「模式三」「模式五」——标准里没有的模式号,两边各说各话。

3. 供电电压别默认写 13.5V。U_A min 和 U_A max 对 12V 系统和 24V 系统是两组数,很多企标还会在标准默认值上加严。委托单里直接写你实际要加的电压值和范围,报告才对得上你的整车工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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