试验条件里写「按模式 2.1 供电」「功能状态 A」,ISO 16750-1 这套定义到底怎么用?
ISO 16750-1 是总则部分,看着没试验内容,其实里面两套定义后面四个 part 全都要引用:工作模式(operating mode)和功能状态(functional status)。客户图纸、试验大纲里那些缩写都从这儿来的。
工作模式四档:
– 1.x = 车辆未使用(点火锁 off):1.1 装置不通电;1.2 装置通电但处于待机,也就是静态电流状态;
– 2.x = 车辆使用中(点火 on):2.1 装置通电并工作;2.2 装置通电但不工作。
落到试验上:温循、振动这类耐久试验期间装置要不要带电工作、功能要不要监测,都由模式说了算。条件写「2.1」就是全程通电并工作、坏没坏要随时知道;跟静态电流、暗电流相关的项目走 1.2。
功能状态 A/B/C/D 是判合格用的:A 全程功能正常;B 试验中允许偏差,试验结束后自动恢复;C 试验中功能丧失,复位或重新上电后恢复;D 丧失且要维修才能恢复。
最实用的建议:写判据别只写「功能正常」四个字,写组合——比如「试验中允许 B,试验后恢复 A」。这样实验室知道过程中报警怎么记录,做完怎么判,不用来回扯皮。
你们拿到的试验条件里,这两个定义写得全吗?